各镇街、各社会单位:
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鼓励通过线上销售农产品,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难关促发展的十二条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0〕77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工作的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线上销售农产品进行补助。
一、政策执行时间
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二、补助对象
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农产品、线上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销售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且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按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补助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按各50%分担。
三、补助程序和要求
(一)补助程序
按照“自主申报、区级审核、第三方机构复核、公示、上报、批复”程序进行。由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报并准备申报材料;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证明;复核结果在相关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补助对象确定后,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市级将根据各区县上报结果,核定补助标准,及时将补助计划下达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市财政局根据补助计划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到各区县,由各区县财政部门将市级、区县补助资金一并直接拨付给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补助要求
各涉农镇街要加强对补助工作的宣传和指导,确保补助政策宣传到位。申报补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主体,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材料报送
(一)报送材料
线上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报送附件1与附件3;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报送附件2与附件3;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择一填报;所有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二)报送时间
2020年8月7日17:00之前送至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科(区行政中心B区3号楼1402)。
联系人:区农业农村委农业科 龙老师,62900117。
附件:1.申报信息汇总表(销售额)
2.申报信息汇总表(销售量)
3.申报材料清单
申报材料清单
一、基本材料
1.电商销售平台上架产品链接及截图。
2.自有平台或者入驻第三方平台的证明材料。
3.电商销售平台订单列表。
4.订单快递物流单据(原件或电子凭证截图)。(自有物流递送部分可不提供)
5.电商销售产品、包装、打包、发货、配送等相关佐证材料。
6.申报承诺书。
7.其它相关材料。
二、申报交易额补助
1.电商销售期间内的财务结算表。
2.电商销售期间内电商平台财务待结算账户截图。
三、申报物流补助
1.与第三方快递公司的物流费用结算清单或发票。
2.自有物流的提供配送路线证明及配送费用说明。
3.自有物流的提供配送途中和现场佐证材料。
【注】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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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18290334655
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总部城D区2栋70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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